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煤安[2000]第18号
2000年7月10日 签发: 王显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
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为搞好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l、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
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完善
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发
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
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
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
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
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
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新工人是否按规定培训后
下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煤炭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安
全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否持有
《矿长资格证书》。对未持有《矿长资格证书》的,令其停产整顿。
二、检查的组织安排
l、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
死角,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顿措施,切实消除隐患,检查情况要向
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抓住重点,对重点
企业进行抽查,并要及时逐级汇报检查情况。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安全检查组,
由局领导带队,对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吴道荣 副组长李文俊
成员:安监司李伟敏、装备司李德波、整顿办吕敬民、
劳保学会孙学伟
检查地点:黑龙江省(重点鸡市、鹤岗矿务局)
第二组:组长尉茂河 副组郭福善
成员:整顿办蔡英勃、人事司朱志林煤炭报李江、
煤炭工业协会陈奇
检查地点:甘肃省(重点白银币、靖远矿务局)
第三组:组长付建华 副组长成家钰
成员:安监司陈国新、整顿办纪国友、企改司雷长群、
监察局陈万起
检查地点:河南省淮南市(重点平顶山市、
淮南矿业集团)
第四组:组长梁嘉琨 副组长窦永山
成员:安监司商登莹、办公室孟连仲、整顿办常进军
检查地点:山西省(重点吕梁地区、大同矿务局)
第五组:组长姜庆俊 副组长吕金枪、王浩
成员;安监司孟斌成、装备司李福龙、劳保学会郭松林
检查地点: 四川省(重点攀枝花市、攀枝花矿务局)
第六组:组长邬荣康 副组长张志康
成员:经济运行中心邹维纲、周彬、周寅生、朱新秋
检查地点:湖南(重点郴州地区、资兴矿务局)
检查时间安排:7月12日至22日。25日各检查组汇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检查组要在认真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基础上,确定检查重
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严格进行检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准备好汇报材料并配备有关
专业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即:(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安全资格
证的;(2)、独眼井;(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4)、没有合理的
防排水系统;(5)、没有使用专用的防爆电器设备;(6)、生产矿井人员
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小煤矿;(8)、井
采高硫高灰煤层(含硫大于3%,灰分大于40%)的小煤矿,要坚决停
产整顿。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
期停产整改;对屡次停产不整顿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
4、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
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
监察司。
5、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6个安全检查组要按
要求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监察司。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 辛炳辰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规模,但毕竟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是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商务活动,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它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规则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总体看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还没有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法制不够健全,假冒伪劣商品时常干扰市场秩序,服务水平较为低下,消费者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还存在着种种法律制度瓶颈,诸如:
1、工商登记制度。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公司或其他营业组织按不同体系的标准登记为不同类型公司,但相关部门法在处理组织形式和承担责任机制方面的原则问题,因不能采用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存在着十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冲突,现行若干分类标准如按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组织进行划分也缺乏科学性。
2、授权经营制度。授权经营制度实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从而从根本上形成了经济结构的条块分割。电子商务是一种重新配置包括信息在内的社会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的贸易模式,所以授权经营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规模化和经营的多样化。
3、破产清算制度。电子商务是目前风险投资者以及股民看好的投资领域。然而必然有相当多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未摸索到盈利模式之前就成为21世纪网络经济的殉难者。破产清算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类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者,当他们在向成功迈进付出代价以后,不致于出现不仅血本无归而负债累累的局面,而是给予他们重新组织资本实现伟大梦想的一个机会。
面对种种迫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与1996年6月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转让,而对世界各国而言,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修订有关贸易法规,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提供行为规范和利益保障,我国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