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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林青旺

时间:2024-05-17 21:2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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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基层民主 创造稳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政法机关 作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的表现点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重要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的重新定位,必然使得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在较长一个时期内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政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环境的特点,充分运用司法优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当前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杀人、抢劫、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走私、骗汇、金融诈骗犯罪,以及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经济犯罪。与此同时,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工作的大局,依法调节各种民事、经济和行政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关键在基层基础工作。民主法制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保障生产力发展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矿产资源、林地、边界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五盼”,即盼发展、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五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此,要着重抓好农村社会稳定、农村事务管理、农民教育、农民法律素质提高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安定稳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要高度重视隐蔽战线斗争,树立大情报工作观念,继续抓好原有“法轮功”练习者的巩固工作,防止外来“法轮功”骨干分子来我县串联、煽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查禁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做好反暴力恐怖事件预案,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要加强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构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范网络:在城区重点构建以“110”公安指挥中心为核心、巡警为骨干、各警种密切配合的防范机制,在社区积极推进“11211”工程,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推动社会治安防范社会化。要强化特殊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监管,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公安机关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夫、流散。要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要充实一线力量,切实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民政办等基层政法实战单位的建设,配齐警力、配强人员。要高度重视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委会和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做到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报酬五落实。要认真开展政法干警进社区入农户活动,切实做到“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交百姓友、暖百姓心、保百姓安”。要大力发展和规范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年内,县城和国道、省道经过的乡镇所在地要建立由公安机关指导、专群结合的治安巡逻防范队伍。
二,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农村各项事务。要不断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要按照十六大、《依法治省决定》和“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切实抓好重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积极探索流动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普法教育的新途径。要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开展“四五”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开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 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 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也是民主参与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综治各项措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首先,各级党政领导要对“抓综合治理、重基层基础”有一个深刻、清醒的认识,明白在综治的基层基础上投入一定的编制、人员和经费,并不是只投入不产出的“纯消费”,而是惠及百姓、利在发展的有益投资,只有这样,各级党委、政府才能够在机构精简、编制紧张、经费短缺的条件下,舍得在人、财、物方面向综治基层基础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基层的综治办事机构和综治基层网络要懂得“有为才能有位”的道理,用自身扎扎实实的行动、实实在在的成绩来证明,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对保一方稳定、护一方平安不可缺少,老百姓能够从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中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广大群众赞成、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也就有了最可靠、最深厚的保证。要认真按照省、市关于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的两个《纲要》、《实施意见》的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乡(镇)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抓综治工作的副职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会、调解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奖惩“五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班子建好,“两委”班子的关键在两个“一把手”,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干部要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切实把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

反腐败的法律相对论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中的物质世界,世界上所有物质的位置、速度、甚至时间都是相对的,会有规律的发生变化。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物质世界是这样,精神世界更是这样。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为我们揭示了精神世界的发展变化,世界存在于普遍存在的矛盾之中,任何事物的外部和内部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人们的观念和曾经认为的真理也在不断地演变。先进与落后,正义与非正义,罪与非罪都是相对而言的,此一时也,彼一时也,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
法律上的正义也是相对的,什么是正义,什么不是正义,没有绝对的标准。在这个时代认为是正义,在另一个时代可能就不是,在这个角度看是正义,在另一个角度可能就不是,在这个人看来是正义,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就不是。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适用了不恰当的标准,不仅起不到维护正义的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成为制造罪恶的工具。但是在一时一地,会有一个符合客观情况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标准。
法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否维护正义,要看它能否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能否加速社会的稳定发展,能否促进社会正义的持久发展。不能用现代的标准去看待以前的人和事,也不能用理想的标准去看待处在不同时代存在不同特点的人和事。在封建社会,评价人的道德标准是封建时代的忠孝节义,官吏能做到体恤百姓就是好官。如果我们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衡量那时的官员,要求他们做到无私无畏,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做人民的公仆,而不以皇帝为重,那恐怕没有一个是合格的。用这一标准衡量,只好把所有官员都撤掉,甚至还要投进大牢一批,杀掉一批,那会搞得天下大乱。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们要适应不同的现实。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来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才能正确的评价人和事。在封建社会只能用封建时代的标准来评价人,用现在的标准去评价和要求那时的官员是不切实际的。而用封建时代忠孝节义伦理纲常的标准来看,今天人们所称赞的不畏权势、为工作顾不上照顾父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则是不忠不孝大逆不道的罪人。在封建时代,人们只能按照封建时代的标准去做。像屈原那样的人,已经不见容于当时的社会,最终只有投河而死了,焦裕禄、孔繁森到了那里,根本连提干都是不可能的。
怎样确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这就要我们确定标准的时候不能只从理想出发,只在简单的理论中武断的划分对错,而要考虑现实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因素。不能从静态的理论中分析得出简单的结论,而要把事物放到动态的所处的环境中去,全面分析与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各种因素,这样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在法律领域,分析一项制度、一个人不能只从简单的表面的对错与合法违法来看,而要将其放在具体的环境、时代里,来客观的分析它(他)的作用、善恶、倾向性,看它(他)在纵向是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看它(他)在横向与同类主体相比处在什么位置。
从中国的现实来说,就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评价某个人的好坏,评价某一制度的利弊。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要按照共产主义的标准制定各项制度是不可能的,按照共产主义的要求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不仅没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获得物质上的极大丰富,反而使中国的经济严重倒退。这当然不是共产主义不好,而是中国的实际情况还不适合那样搞。
合法与非法,不能仅仅从法律规定上看,还要看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的法,要能够在法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能够促进社会的健康长久发展。并不是所有能够使社会向前发展的法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因为社会本身就会向前发展,这是一种自然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任何人无法阻止的。即使像世界上出现纳粹政权、发生世界大战这样违背历史潮流的时代,也毕竟只是人类历史进程中一点小小的波折,社会仍然会继续向前发展。有时候违背历史潮流的制度在促进矛盾激化后反而使社会有了飞跃性的进步,当然不能说这样的制度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法要与社会发生良性互动使社会能够稳定而持久地向前发展。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设置不尽合理,有些规定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程度不相符合。某些制度的制定虽然考虑了一些现实因素,但有失偏颇。比如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许多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死刑制度,中国早晚也要废除这一象征残酷和野蛮的制度。但在中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穷凶极恶之徒,死刑还是能够起到比其他刑罚有效得多的威慑作用,仍然有助于减少恶性犯罪,所以中国现在还不到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时候。但是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在抢劫、行凶、爆炸等恶性犯罪之外废除死刑的适用却是应该的。对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还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继续适用死刑就是严刑峻法的表现了。要预防犯罪,必须从更人性化,更注重保护人权的角度制定措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的威慑是不够的,比如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预防措施。在制度上给了人犯罪的机会,然后在他犯罪以后处罚他,这样的法律显然不会有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再如沉默权,理论界虽然已经讨论过很久了,但到现在仍然没有赋予公民这项权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确立这项权利很久之后的现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仍然没有确立这项权利是很不应该的。在权力至上,人民的权利没有保障的封建时代,从方便司法权的行使的角度出发,不给予民众沉默权是自然而然的。但到了人民权利至上的社会主义阶段,仍然从方便司法权行使的角度出发拒绝给予人民沉默权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中国的政治发展程度的。当然有人会说,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权利。这种说法是不值一驳的,封建社会的酷吏们都会这样说。
中国在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严重缺乏,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而对惩处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则过于严格,现在的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希望放在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的威慑性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日渐严重,已经从经济领域发展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人事、司法、教育、医疗、部队、媒体,凡是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人们已经无法找到哪一个领域还是纯洁的。
在很多时候,人们已经把办事就要送礼看作是很正常的情况。要从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中间找到一个从没有喝过别人一口水,没有吸过别人一支烟的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有,他周围的人一定会觉得这个人有点不正常。这不能说所有手里有权的人都是坏人,实际上这其中有很多人也很善良,也很有正义感,也有很多人是乐于助人的,并且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像其他人一样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要用绝对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没有人是称职的,但是如果用一个符合实际的标准,我们会看到,干部中间的主流也和所有其他人一样是好的。
这个符合实际的标准就是,分析某个干部善恶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他做了什么,还要考虑到现实的制度的因素,还有人的本性的因素。人是有本性的,每个人都会有追求物质的或非物质方面满足的欲望,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推动力,也是生物之与死物的天然存在的区别。但是,我们现在的制度却没有考虑人的本性中天然存在的欲望。不用制度正确约束人的欲望,而在道德上要求人们都能够排除欲望的引诱,在法律上对人自然存在的欲望给予打击,这样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就像要水朝哪个方向流一样,只有用高低的落差辅以堤堰的引导才能做到,不遵从客观规律是达不到目的的。只有承认人的本性中自然存在的欲望,给以适当的约束和引导,才能使人的欲望发挥积极的有益的作用。就像鲧和大禹治水的故事告诉我们的,靠围堵治服不了洪水,用疏导才能让洪水听命于人。鲧的失败不在于他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也不在于他没有足够的决心,而是他没有按照客观规律使用正确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只有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按照我们的意愿改造客观世界。
这一不完善的制度的结果就是,虽然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枪毙的腐败干部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但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我们的干部真得就有这么坏吗?坏到唯利是图,连死都不怕?当然不是,他们和所有其他人有一样的喜怒哀乐,也有一样的本性,也和所有人一样,绝大多数人的本性中善良是多于邪恶的。如果某个干部在腐败的过程中是相对被动的,他和与他处在同样的环境同样的地位的人相比没有多大的差别,我们就不能说这个干部就有多么坏。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处于某种地位的人在我们的眼里大都是罪恶的,那么我们不能说这些人的本性都是罪恶的,只能说他们的罪恶是我们的制度造成的必然结果。“罪恶”在一个社会中只应当适用于极个别成员,如果这个比例超出了“极少数”的范围,那就不是个人的罪恶了。在一个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下,在人们的本性还有欲望、思想境界还不能达到无私的程度时,某些犯罪几乎可以说是必然的。这只能被称为制度之罪,而不能简单的归为人之罪。加上中国的制度缺乏透明性,没有对所有的实施公务行为的程序都公开,没有对所有掌握重权的人的财产状况公开,没有普遍而有效的审计制度,这使得现在对职务犯罪的查处,简直就是随手一抓,逮谁是谁,结果有些犯小错的被惩处了,犯大错的倒没事,这也使刑罚对预防犯罪的作用被严重地削弱了。再考虑到纪检部门也会存在的腐败问题,可能会不以罪行轻重作为查处的依据,那么现有的对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的制度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就相当有限了。
对现实有一个清醒理智的认识继而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干部的标准,这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思想基础。要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必须要对中国的现实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从实际出发提出解决办法。我们必须认识到,今天的干部队伍,和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干部队伍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在廉政和干群关系方面都大不如前。但是,这不能说共产党的干部队伍已经彻底腐败变质了,毕竟今天的干部所处的环境和那时已经完全不一样了,今天的群众不也已经不像当年的群众一样朴实善良了吗?解放初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盲目的崇拜和狂热不再有了,群众已经在政治上变得成熟而理智。不清醒的认识现实,继续固守完美主义标准,会把绝大多数干部归于对立面,这样不利于解决腐败问题,不利于干部队伍朝好的方向发展。靠宣传没有一点瑕疵的正面典型,已经不能起到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的作用了。和现实相距太远的典型,让人觉得没有一丝人间烟火气。人们觉得自己难以做到的也就不去费力学了。不符合实际的宣传还会产生负面作用,人们变得口是心非、表里不一。我们从报上可以看到,有不少干部一边义正词严的在开会时训诫下属讲正气、拒腐蚀,一边在背地里贪污腐化。不切实际的宣传不仅不能起到正面作用,甚至使一些干部连对反腐败的信心都没有了。
解决腐败问题的人的基础在于我们的干部主流还是好的,而且我们的干部群众都有解决腐败问题的愿望,即使是在群众眼里小节有亏的很多干部,也是痛恨腐败的。腐败在中国只是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后果,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腐败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要解决腐败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干部队伍中真正彻底堕落不可救药的是极少数,但是存在这样那样一些小问题的是多数。和所有人一样,彻底的完人和彻底的恶人都是极少数,占绝大多数的是并不完美的普通人。在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诱惑对于绝大多数人都是难以拒绝的。在有了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环境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然会成为可以信赖的干部。对腐败官员区分主从轻重,对于那些由于制度不完善而犯罪,主观上并不具有严重罪恶的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这并不是说他们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用承担相应责任,而是把这种行为原来规定的刑事责任转变为民事或行政责任,由他们承担对他们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或者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的政权是无产阶级或者说是人民民主专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这是社会主义中国解决腐败问题的制度基础。解决问题,维护人民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所以党和政府解决腐败问题的努力会得到人民强有力的支持。这是社会主义中国和剥削制度国家相比强大的制度优势,任何顺应历史潮流的措施、任何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改革都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不会陷入改与不改两处绝境的两难境况之中。有一种说法“反腐败要亡党,不反腐败要亡国”,这是盲目悲观的短视论调。反腐败符合人民的利益,也符合党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不存在自己的利益,反腐败毫无疑问是利于人民的,所以也是利于党的,反腐败怎么会亡党?不反腐败既会亡党也会亡国,反腐败则既利于党也利于国!但是,反腐败的方法却是关系重大的,错误的方法确实会招致背离主观愿望的结果。同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东欧的剧变应当给我们深刻的教训,社会主义政权一样会垮台,并不是有着广泛阶级基础的社会主义就会无往而不胜。鲧治水的故事也会给我们教训,只有善良的愿望是不够的,方法同样至关重要。反腐败必须要有正确的方法。
反腐败的关键是完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使权力的运行被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而不是用残酷的刑罚威慑腐败分子。中国的封建时代,对腐败官员的刑罚不可谓不残酷,剥皮实草、满门抄斩,即使这样也根除不了腐败,严刑峻法的作用我们就不必再去试验一次了。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行严刑峻法,甚至会使刑罚成为掌握权力的腐败分子手中打击报复反对者的工具。正确的措施并且也是真正能够发挥法律作用的措施,是要区分所有存在问题的干部中有普通问题的干部和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分清干部中的处于主流的只是存在较轻问题的干部和严重背离人们利益成为人民对立面的干部。把法律打击的对象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使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小部分人真正是罪行最严重的那一部分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制要求,法律要能够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打击极少数严重偏离社会主流的危险分子。如果法律打击面过大,法律本身会使社会成员有不安全感,也就无助于维护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同时,用制度把公务行为公开,使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腐败无处遁形,也使握有权力的干部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必然会有相应的后果,不会因为他的行为处在暗处而有侥幸心理。
反腐败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应该用法律之外的方法或手段来处理。用行政命令来个别处理腐败问题,或者用所谓的“廉政账户”解决腐败问题,虽然考虑到了现实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是规范的方法,这些手段对法律和整个社会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缺乏规范性的权力本身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的问题,会使社会稳定在法律的秩序之中。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会使法律丧失威严,社会因此失去稳定的秩序。即使通过这种手段暂时达到了目的,但它带来的副作用会让我们失去更多。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根据客观实际使用符合现实的方法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党在发展历史上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用灵活的态度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解决不同历史时期的问题。比如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联合民族资产阶级、小生产者共同斗争、发展生产。在我们党的发展历史上,遇到挫折往往是在脱离实际的时候,取得胜利和成绩总是在实事求是的时候。即使今天的腐败现象真的已经很严重了,只要我们有正确的态度,用正确的方法,一样可以解决。就像洪水来临,只要用正确的方法去疏导,洪水终究会退的。只要我们能够认清腐败问题的根源和现状,完善国家的各项制度,团结广大干部群众,打击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腐败问题一定能够解决。长治久安的社会符合干部群众共同的利益,稳定和发展是所有中国人共同的愿望。


王春峰:springlord@yeah.net


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7-02 03:22:00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正文中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证监发〖2001〗11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在中期报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二、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四、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0年度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七、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

八、如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